太魯閣國家公園的規劃設立,始於日治時期(民國26年),日本官方以正式劃設「次高太魯閣國立公園」,面積達270,000公頃,範圍包含奇萊山、南湖大山、合歡山、雪山、大霸尖山、立霧溪流域,惜因太平洋戰爭爆發中止。
民國61年「國家公園法」公布實施,同時選定次區為第一座成立的國家公園。民國68年行政院核定「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將太魯閣地區、中橫公路、大禹嶺、合歡山及蘇花公路指定為國家公園及國家道路公園。民國71年行政院頒發「觀光資源開發計畫」,指示內政部營建署著手調查規劃太魯閣國家公園,經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深入全區實地踏勘,將獲致結論及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的預定範圍送交至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於民國73年4月報奉行政院院會核定通過,同年5月公告生效,成為臺灣第四座國家公園。其範圍包括:立霧溪峽谷、清水斷崖、清水山、南湖大山、閂山、合歡群峰、奇萊連峰、太魯閣大山、新城山等。
而後經過多次的審議與協調,達成立霧溪水力發電計畫與崇德工業區不宜在國家公園區域中發展的定論,於民國75年完成計畫草案,同年報奉行政院會通過,並於11月成立管理處,成為臺灣第四座國家公園,首任處長為徐國士。民國77年5月太魯閣國家公園警察隊相繼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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