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地區早於日治時期(民國24年)即被指定為「大屯國立公園」預定區域,範圍包括觀音山及大屯山一帶區域,後因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中止。民國52年交通部前「觀光事業小組」委託前臺灣省公共工程局將鄰近台北市郊之陽明山公園,併同附近之七星山、大屯山及金山、野柳、石門、富貴角等北部濱海地區,規劃為「陽明山國家公園」,面積約28,400公頃,惟因當時國家公園法尚未公布實施,欠缺法律依據而未實施。
民國70年,中國國民黨十二中全會中,評議委員何應欽將軍建議將陽明山地區設置國家公園,經行政院指示內政部研究辦理。內政部委託專家學者初步調查發現陽明山、七星山及大屯山火山群彙地區面積10,000餘公頃,由於軍事管制及台北市政府規劃為都市計畫保護區之長期保護下,具有較為完整火山特性之火山群彙地區。經行政院會第1779次院會中指示2年內將此區規劃為陽明山國家公園。民國71年行政院第1806次院會核定範圍,由內政部公告自民國72年1月1日起實施,行政院於民國74年5月23日通過「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同年9月1日公告,9月16日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正式成立,為臺灣第三座國家公園,首任處長劉慶男。民國75年3月成立陽明山國家公園警察隊。
民國70年,中國國民黨十二中全會中,評議委員何應欽將軍建議將陽明山地區設置國家公園,經行政院指示內政部研究辦理。內政部委託專家學者初步調查發現陽明山、七星山及大屯山火山群彙地區面積10,000餘公頃,由於軍事管制及台北市政府規劃為都市計畫保護區之長期保護下,具有較為完整火山特性之火山群彙地區。經行政院會第1779次院會中指示2年內將此區規劃為陽明山國家公園。民國71年行政院第1806次院會核定範圍,由內政部公告自民國72年1月1日起實施,行政院於民國74年5月23日通過「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同年9月1日公告,9月16日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正式成立,為臺灣第三座國家公園,首任處長劉慶男。民國75年3月成立陽明山國家公園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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